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主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李錦萍 間因一○二年度北小字第七三九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