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28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呂月嬌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鄭淑玲 戶籍謄本記載已遷出國外,原告應具狀陳報鄭淑玲國外住居所。
二、原告聲請調取之資料均已附卷,請盡速閱卷,並依期具狀確認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將繕本送達被告,暨向本院陳報送達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