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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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441號

原告 金禾千

被告 吳信模 (原名 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條第1項第8款,或第2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增訂之立法理由為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現行法對於此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被告權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違反此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或可以補正,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均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各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等語。並聲請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自110年5月3日起迄今,業已就被告在臉書發表批評原告之文章(內容均為批評原告為假飛官、未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認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按文章發表之日或集合數日,陸續對被告提出多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訴訟,迄至111年6月2日止,經本院分案辦理調解、裁定補費、進行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已達74件,其中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原告提告被告之53則言論)、110年度南小更一字第1號(原告提告被告之35則言論)、110年度南小字第1651號事件,各由本院於110年11月9日、110年12月9日、111年1月21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9-53、65-80、107-115頁)。另原告亦就相同事情對原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11月16日以109年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後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5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9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原告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刑事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47頁)。

四、揆諸上開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原告應已知悉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批評其假稱空軍飛官、陳稱其曾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件,在刑事上不成立妨害名譽罪,在民事上亦無法據以求償,卻仍就相似之言論,於111年2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參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32號卷第11頁),且被告目前居住在嘉義市,並非居住在本院轄區,至本院出庭需舟車勞頓,此亦為原告所明知,原告卻於本件安排於111年3月15日至本院調解時無理由不到庭(參111年度南司小調第332號卷第101-105頁),並於其他訴訟安排調解時亦無理由不到庭(參本院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09、1008、1123、2154、2193、2397號、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32、378號卷宗),讓出庭之被告疲於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況原告竟未曾在被告居住地之嘉義地院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其主觀上似有意讓遠在嘉義市之被告多次至本院開庭應訊,疲於奔命,自身卻避免耗費時間及精力前往嘉義地院尋求救濟,故其提起本件訴訟,實有隱含有讓被告頻繁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之不當目的。

五、本院審酌上情,再參酌原告於111年2月16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業已對被告提出相似之民事小額訴訟計有18件(110年度南小調字第621、809、1008、1121、1123、1134、2154、2155、2156、2193、2199、2315、2332、2397號、111年度南小調字第8、40、56、117號),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足參(本院卷第107-115頁),實徒增被告訟累,耗損有限司法資源,應係基於不當目的提起本件訴訟,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業已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逕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鍰5,000元。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日期

起訴之行為

全文內容

1

109年2月28日9時55分

無恥詐騙行徑。甲○○長期自稱F16飛官行騙,已被證實詐騙。遭揭發剽竊電影片段謊稱電影大師。

檢察官表示審理案件中惡人先告狀、做賊喊捉賊的提告司空見慣。影片中描述的「她」被金騙子提當,在筆錄中清清楚楚的說「就是金ㄏㄜˊ千」,什麼你還用影片說她不敢承認呢?我們站出來就是挑明針對你的無恥詐騙行徑啊!你還在孔鏘什麼?……「甲○○長期自稱F16戰鬥機飛官行騙已證實詐騙。也遭揭發剽竊電影片段謊稱電影航拍師」(圖片上之文字)

2

109年3月14日12時06分

濫訴。公告千禾金的無恥。無恥的社會敗類。以假飛官誤導朋友學生獲得尊敬及不當獲利。以好萊塢電影大師誤導人以獲得工作機會。教唆假黑道公然侮辱輿論網友。以濫告威脅受害者藉此洗白。

看到他幼稚的濫訴行為本來也想繼續提告弄他,後來想想,那只會增添公務員的麻煩,也就是失德,更何況我不需要訴訟賠償金的安慰,我比較信賴報應!我們輿論的訴求很簡單:公告千禾金的無恥行為避免有人繼續遭騙!❶以假飛官誤導朋友學生獲得尊敬延伸不當獲利❷以好萊塢電影大師誤導人以獲得工作機會。❸借朋友的空拍機摔毀賠償不當聲稱遭到陷害❹扭曲賠償事實,教唆假黑道公然侮辱輿論網友❺借朋友的車說自己買的後聲稱遭設局陷害❻剽竊商業電影資料洩漏後嫁禍給無辜友人❼招搖撞騙忘恩負義後聲稱自己遭網路霸凌❽偽裝受害者,以濫告威脅輿論者藉此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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