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進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