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