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K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台區│有│││號│││││││號││灣人│期│9││3│彰│7│││││1││地民│徒│至││偵0│化│易6│5│同│上│61│執3││區關│刑│4││2│地│5│││││丁1││與係│三│││1│院││││││1││大條│月│││1│││││││││陸例│││││││││││已執畢││地││││││││││││├──┼──┼────┼──┼─────┼─┼───┼────┼─┼───┼────┼───┤│違計│有五│││0│台│8││最│2││號││反法│期月│1月││8│中│上4││高│台4││0││商│徒│││偵7│高│7│3│法│6│6│執4││業│刑│││0│分│訴2││院│上3││丁9││會││││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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