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一號
原告聖泰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緞妹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四之五○號,並非本院轄區,且兩造雖係因靠行契約涉訟,惟兩造間既未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所在地,則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本院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崔玲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