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鍾立德 被告 李佳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1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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