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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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江哲瑋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