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債權人三采市政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元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權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請求事項之利息之起訖日(按民法規定,債務之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
㈡提出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
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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