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宥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宥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1日,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5年11月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及6、9至14、1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7及8、15至1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05年5月1日│105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360號│偵字第10360號│偵字第1036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1498號│14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1498號│1498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06號││備註├──────────────────────────┤││編號1-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68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1835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40號│70號│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40號│70號│7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0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69號││備註│執字第1402號├─────────────────┤│││編號5-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105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18356號│偵字第99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號│70號│16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106年1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原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號│70號│1640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7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4396號│││編號7-8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17日│105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緝字第170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號│10號│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矚易字第││││10號│10號│1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64號││備註├──────────────────────────┤││編號10-1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06號│偵字第17197號│偵字第261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10號│2940號│第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矚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原簡字││││10號│2940號│第2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13日│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1264號│執字第3533號│執字第3775號││├────────┤├────────┤││編號10-13經判決││編號15-1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5月22日│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135號│偵字第12416號│偵字第2495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第20號│2169號│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5年12月15日│106年6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原簡字│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桃簡字第││││第20號│2169號│806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1月23日│106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3775號│執字第2612號│執字第11313號││├────────┤││││編號15-1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18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同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90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12100號││├────────┤││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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