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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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麗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玉鳳 、 莊玉靜 、 沈逸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標的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僅對莊玉鳳請求,莊玉靜、沈婷為貸款契約之一般保證人是否亦一併請求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