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吳陳鑾菊 被告 陳炳仲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1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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