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386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代表人釋證嚴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9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9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判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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