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正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審參加人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
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上訴人 甘錦祥
甘錦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被上訴人 林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㈡(第11頁第22行)所載:「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3項規定」,應更正為:「然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及理由欄㈡(第12頁第4行)所載:「兩者性質迴不相同」,應更正為:「兩者性質迥不相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