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三0六號
原告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藍良木
蕭曉慧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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