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五○○號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宣告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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