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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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前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判決(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七五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四八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結果,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