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閔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揚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
陸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