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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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1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鑫豐汽車商行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