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被 告 易美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彰簡字第五四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