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被   告 易美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彰簡字第五四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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