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9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巷5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並未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