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陳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或台中市
,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