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 江美惠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複代理人 王慶怡 被告 江衍權
江衍規 江衍模 黃江珍 簡江秋 蕭江 彩雲 江衍椿 江衍河 江衍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玟璇
楊敏宏 律師被告 江衍峯
江衍淵 江衍慧 江衍溍 江衍玠 江衍照 江淑女 江麗珠 魏採雲江衍瀁 之繼承人) 江紹寧 (江衍瀁之繼承人) 江惠民 (江衍瀁之繼承人) 江慶文江衍壽 之承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江慶文即江衍壽之繼承人應就江衍壽繼承自江 廖綢江宗璜 如附表一「本件應移轉部分」欄及附表二至四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江廖綢 所遺附表一「本件應移轉部分」欄所示之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繼承人江廖綢、江宗璜所遺附表二至四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至四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文菁附表一:被繼承人江廖綢所遺土地(判決塗銷江衍瑞繼承部分)┌──┬────┬──────────────┬────────┐│編號│被繼承人│土地之地號、面積、原江廖綢所│本件應移轉部分││││有權利範圍││├──┼────┼──────────────┼────────┤│1│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12分之1││││面積27,957.55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3分之1││├──┼────┼──────────────┼────────┤│2│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4,419.33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3│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7,200.85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4│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921.10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5│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3,699.59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6│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5327分之││││面積4814.64平方公尺、原江廖│681││││綢所有權利範圍為5327分之2724││├──┼────┼──────────────┼────────┤│7│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14,649.88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8│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154.21平方公尺、原江廖綢│││││所有權利範圍為全部││└──┴────┴──────────────┴────────┘附表二:被繼承人江廖綢所遺土地(原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部分)┌──┬───────┬──────────────────┬─────────┐│編號│被繼承人│土地之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兩造按附表六所示應││││33.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4│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18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4││└──┴───────┴──────────────────┴─────────┘附表三:被繼承人江廖綢所遺土地(原告追加請求裁判分割部分)┌──┬───────┬──────────────────┬─────────┐│編號│被繼承人│土地之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11│兩造按附表六所示應││││.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32│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38│││││0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32││├──┼───────┼──────────────────┤││3│江廖綢│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511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00之10│││││50││└──┴───────┴──────────────────┴─────────┘附表四:被繼承人江宗璜所遺土地┌──┬───────┬──────────────────┬─────────┐│編號│被繼承人│土地之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江宗璜│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11│兩造按附表六所示應││││.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16│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江宗璜│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38│││││0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16││├──┼───────┼──────────────────┤││3│江宗璜│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511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00之10│││││50││└──┴───────┴──────────────────┴─────────┘附表五:原告追加分割部分,惟已修正分述為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原登記所有權人│土地之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1│江宗璜、江廖○○○鎮區○○段○○○○○○○○○○號土地,面積│││綢│1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48│├──┼───────┼──────────────────┤│2│江宗璜、江廖○○○鎮區○○段○○○○○○○○○○號土地,面積│││綢│380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48│├──┼───────┼──────────────────┤│3│ 江宗潢 (應為○○○鎮區○○段○○○○○○○○○○號土地,面積│││璜」之誤繕)、│511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00之2100│││ 江廖氏 綢││└──┴───────┴──────────────────┘附表六:繼承人(含代位繼承、再轉繼承)應繼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江衍權│24分之1│├──┼─────┼─────────┤│2│江衍規│24分之1│├──┼─────┼─────────┤│3│江衍模│24分之1│├──┼─────┼─────────┤│4│黃江珍│24分之1│├──┼─────┼─────────┤│5│簡江秋│24分之1│├──┼─────┼─────────┤│6│蕭 江彩雲 │24分之1│├──┼─────┼─────────┤│7│江衍椿│28分之1│├──┼─────┼─────────┤│8│江衍河│28分之1│├──┼─────┼─────────┤│9│江衍瑞│28分之1│├──┼─────┼─────────┤│10│江衍峯│28分之1│├──┼─────┼─────────┤│11│江衍淵│28分之1│├──┼─────┼─────────┤│12│江衍慧│24分之1│├──┼─────┼─────────┤│13│江衍溍│24分之1│├──┼─────┼─────────┤│14│江衍玠│24分之1│├──┼─────┼─────────┤│15│江衍照│24分之1│├──┼─────┼─────────┤│16│江淑女│24分之1│├──┼─────┼─────────┤│17│江麗珠│24分之1│├──┼─────┼─────────┤│18│魏採雲│84分之1│├──┼─────┼─────────┤│19│江紹寧│84分之1│├──┼─────┼─────────┤│20│江惠民│84分之1│├──┼─────┼─────────┤│21│江慶文│28分之1│├──┼─────┼─────────┤│22│江美惠│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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