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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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紀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紀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紀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