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33號
上 訴 人 呂聰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玉慧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