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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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聲請人 陳科霖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43×10=3,870元】。
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到院。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協商後毀諾,請補正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並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亦請詳實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另請陳報債務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年11月3日至今,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11月3日至106年11月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釋明其說。聲請人主張其自97年起中風6次,造成視力退化、顏面神經失調、失智,致無法從事原本鑽石鑑定師之工作或其他勞力工作,經醫院診斷無法回復等語,請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債務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是否與前項相同?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11月3日至106年11月2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1,500元、醫療費用700元、交通費用2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消費收據、醫療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大之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康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龍金寶藝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請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之期間、起迄為何?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4年11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