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馮燕婷
原告與被告 黎氏蓉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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