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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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51號
原 告 余秋憓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