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零伍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