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六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林鴻文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丙○○住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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