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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