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
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