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灯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灯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灯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8月確定,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藍灯助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0號裁定上揭第1罪減為有期徒刑5月,並與上揭第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0號裁定上揭2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於95年11月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185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72號函檢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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