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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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