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心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心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郭心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所處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至2、編號4所示之罪為竊盜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肇事逃逸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重複性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目的及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郭心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0號

113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0號

113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10日

114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6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字第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9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0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3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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