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3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王杏娥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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