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0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汪宥羢汪千 又即 汪珍妃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9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920元,及其中3萬9355元

自民國9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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