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38號

聲請人 蘇麗蒨

代理人 鄭勤蓉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侯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

  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堪可採憑。另聲請人對相對

  人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已由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10年

  度南簡補字第239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

  查核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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