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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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易緝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甲○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