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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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送達代收人 呂嘉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明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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