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45號自訴人 顧翎霈 自訴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陳威延 律師被告 朱蒂
陸駿誠 原名 陸百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第33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訊問程序期日時,已當庭告知自訴代理人定於101年8月8日續行訊問程序,並請其偕同自訴人到庭,業經合法通知,惟自訴代理人屆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再次通知自訴代理人於101年8月22日到庭進行訊問程序,並告知自訴人,該次訊問程序期日傳票已於101年8月10日合法送達予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然自訴代理人於該次庭期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331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