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637號
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共同
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姿瑩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固為關於訴之客觀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而於各原告一起起訴之訴之主觀合併時,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聲請人並無不利情形,故亦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萬0,412(下同)元(2萬8,288元+1萬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