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聲字第16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明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蔡明玉戶籍址「嘉義縣○○鄉○○村○○○00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蔡明玉最新戶籍址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10」,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蔡明玉最新戶籍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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