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76號
原告蘭潭DC-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莉宸
訴訟代理人 呂軒閩
被告 林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0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