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76號

原告蘭潭DC-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莉宸

訴訟代理人 呂軒閩

被告 林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0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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