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93號

聲請人 楊二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鍾明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維修原狀」,未具體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本件請求60,000元之項目及金額明細各為何?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之修理費用總金額為31,735元,與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列金額不符,本件除修理車輛費用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證據及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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