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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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號上訴人 簡源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貳仟貳佰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