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9號聲請人 張嘉玲 相對人 劉永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陳稱本院前開判決關於「惟名下有投資12筆,財產總額為314,810元」,應更正為「所有持股出清變賣剩餘的尾款」云云。然本院審酌依聲請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確係記載聲請人有12筆投資,財產總額為314,810元,故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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