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賴文三 被告 陳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博昭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賴文三 被告 陳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