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黄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黄秀霞(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駿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故上訴利益應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佩芬